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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亿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新老划断”

中评社北京1月2日电/据中国证券报报导,新老划断2022年12月30日,私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就新版《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指引等相关自律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金撩人相公:娘子,超有钱!  《办法》及配套指引以梳理、登记整合现行规则为主,备案对协会近年来先后发布的新老划断问答、须知、私募清单和要点进行梳理总结,基金体系化纳入到修订后的登记《办法》和配套指引中。《办法》修订后共六章,备案82条。新老划断  业内人士表示,私募《办法》及配套指引将进一步优化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基金引导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登记  梳理整合现行规则  截至2022年11月末,备案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3683家,备案基金142743只,管理规模20.01万亿元,私募股权和创投基金规模位居世界第二。  但目前我国私募行业仍处在多而不精、大而不强、鱼龙混杂的发展阶段,真私募与“伪”私募并存,行业两极分化严重,撩人相公:娘子,超有钱!小、乱、散、差业态明显,与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还存在较大差距。大量迷你私募、“僵尸机构”未具备应有的投资管理能力,其中更存在买卖“壳”、非法集资等风险隐患。  协会自2014年启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规则层面以八年之前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为核心,配套出台了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合同指引、内控指引等系列自律规则,初步搭建了覆盖私募基金业务全链条的自律规则体系,并通过发布登记备案问答、须知、材料清单、核查要点等形式,持续探索完善登记备案规范要求。但仍存在碎片化问题,未能形成完善的规则体系。  修订后的《办法》及其配套指引总结协会长期以来的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实践,结合行业实际,强调持续合规运作和事中各后自律管理,探索建立“标准明确、公开透明、扶优限劣、抓大放小”的自律管理体系。一是适度提高规范标准和行为要求,把好行业入口关;二是明确基金业务规范,强化行业合规运作;三是健全制度机制,完善自律管理思路;四是实施差异化自律管理,落实扶优限劣理念;五是完善自律手段,遏制行业乱象,净化行业生态。  明确登记备案原则与标准  适度提高行业规范要求  《办法》修订后共六章,82条,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明确登记备案原则,引导私募基金行业回归本源  《办法》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设立投资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并将公司型基金和合伙型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同时,《办法》强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法定义务,对基金业协会办理登记备案的工作原则作出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并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办法》一方面要求管理人履行信义义务,另一方面也强调投资者应当在充分瞭解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等信息的前提下,根据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审慎选择,自主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明确管理人登记标准,适度提高行业规范要求  考虑到基金行业的“智本”特点,对人员专业能力、管理经验和勤勉尽责水平要求较高,《办法》针对行业实际情况,以设置负面清单、强化信息披露、规范行为措施等方式,对登记要求进一步明确,并适度提高规范要求,从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内部治理和风控制度等方面设置了基本的展业要求,重点强调管理人及其出资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专业经验及胜任能力,适度提高登记要求,重点防范“伪”私募、乱私募,严把行业入口关。  此外,《办法》对登记相关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进一步明确登记备案的办理流程、时限和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工作规范性和透明度,明确行业预期,根据不同情形,完善管理人登记的中止办理和终止办理制度。  (三)明确私募基金业务规范,促发展与防风险相结合  《办法》结合目前私募基金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增加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一是募集阶段,要求管理人履行投资者适当性义务,禁止任何形式的承诺收益或者保本,完善合同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二是投资管理阶段,总结备案常见问题,明确基金备案最低规模要求,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对行业中典型的违法违规行为集中作出禁止性规定,对基金业协会不予办理备案的情形作出统一规定。  三是基金退出阶段,规范基金清算相关事项,进一步丰富市场化退出方式,完善“生前遗嘱”相关制度,补足现存规则空白,使管理人与产品的风险隔离,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完善登记备案信息变更,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  《办法》增设“信息变更和报送”专章,明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变更业务规范,强调持续信息披露和报送义务。  一是完善登记信息变更制度,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变更手续,明确材料报送、办理程序等要求。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作出特别规定,要求拟进行变更前充分向受让方和投资者履行告知信息披露义务,变更期间审慎展业,同时限制长期不活跃的小规模机构变更,遏制买卖“壳”行为,压降“壳”资源价值。  二是加强信息披露和报送要求,明确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投资者和基金业协会披露、报送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报送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五)丰富自律手段,实现全流程自律管理  系统梳理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加强事中事后全流程自律管理,进一步丰富相关自律管理手段。  一是明确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办法》规定的相关后果,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对其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二是持续出清“伪”私募、劣私募和风险机构,完善注销条款,实现全流程自律管理。  三是严厉打击“黑中介”,对于涉嫌与“黑中介”合作采取不正当手段办理登记备案业务的管理人采取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不得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备案业务。  四是健全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规定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办法》规定受到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的,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及时与监管部门、司法机关进行信息共享。  兼顾发展和防风险  从修订效果上来看,私募基金业内人士表示,首先,办法修订符合金融领域加强监管的总体方向。目前各方对私募基金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应当适度从严监管已形成共识,市场机构普遍呼吁适度提高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要求、净化市场环境,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其次,修订内容兼顾促发展和防风险,有利于行业健康长远发展。此外,部分条款设置了例外规定,为行业发展预留充足空间;第三,有利于公开透明,提高登记备案效率。《办法》和指引全面梳理登记备案要求,力求做到应公开尽公开,进一步减少“口袋”政策,压缩自由裁量空间,有利于改进服务、稳定行业预期。  从落地实施上来看,《办法》和指引遵循“新老划断”原则,对存量业务和增量业务进行区分,主要针对增量登记备案业务设置必要的规范要求,对大部分合规运作的存量机构,基于“不溯及既往”的信赖保护原则,除借“壳”发生实际控制权变动外,未新增要求,不会对现有机构正常展业带来消极影响。  协会表示,会考虑设置合理的过渡期,确保规则平稳过渡。下一步,协会将根据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办法》及配套指引,积极推动尽快发布实施,持续优化登记备案工作,推进私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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