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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判定:演出门票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北京法院判定:演出门票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

近日,北京不适一消费者以网上误购话剧《寻找企鹅的法院夜晚》为由要求票务平台退票的诉讼请求被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驳回。法院判决认定,判定票白鸟重生成就剑仙演出门票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演出用天由退院判消费者应依法履约或承担相应后果。门票

  法院判决指出,无理演出门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中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货北“商品”,其系记载了演出名称、京法时间、定演地点等内容的出门观演凭证,消费者在下单前,适用白鸟重生成就剑仙通过网络描述即可了解到该门票所记载的天无退货所有重要信息,不会因为购买在前、理由收取门票在后而影响对演出信息的北京不适认知。因此,法院消费者以系网络方式购买为由要求大麦退回全部票款,依据并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了解到,“7天无理由退货”起源于电商平台规则,继而被推广立法,其本质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一种“后悔权”,即网络消费者在下单时所预想的商品状态与实际交付商品不符时,可申请退货。但就整个演出行业来看,票务平台所销售的是承载享受文化服务权利的观演凭证,只要门票所记载的内容属实,即使门票的样式、大小、颜色与线上不符,也完全不妨碍观看,并不存在“后悔权”的情形。

  针对演出行业“不支持退”或“条件退”的惯例,一位业内人士也给出了更深层次的解释。该人士表示,演出票属服务,不同于一般的网络销售商品,其具有时效性、专有性和有限性的特征,一旦购买就产生“锁定座位,不再流通”的事实,随意退票势必影响后续销售,干扰市场正常发展;与此同时,如果开放随意退票或退票成本过低,也会助长“黄牛”肆意倒票行为,届时“黄牛”待价而沽,而真正有需求的消费者更难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到意向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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